北京印刷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北京市建设“四个中心”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新时期北京教育对外开放工作规划(2016-2020)》和《北京市对接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现学校国际化发展目标,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留学生培养质量,学校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5]1号文件)、《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教外[2007]11号)和《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一带一路”专项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外[2016]8号)和《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外[2017]4号)等文件和精神,制定《北京印刷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二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共设4 类:《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北京市外国留学生 “一带一路”奖学金》(包括:《北京市外国留学生“一带一路”专项奖学金》和《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奖学金》);北京印刷学院自设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系学校配套经费资助的留学生学业专项奖学金);北京印刷学院杰出校友出资(包含企业资助、校友等社会捐助经费)设立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以及为我校国际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进修生。
(一)非中国籍公民;
(二)遵守中国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身体健康;
(四)无犯罪记录;
(五)攻读学士学位的,年龄原则不超过 30 周岁;攻读硕士学位的,年龄原则不超过 35周岁;
(六)攻读学士学位的,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攻读硕士学位的,须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
第四条 资助对象
(一)《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适用于全体在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和进修生;
(二)北京市外国留学生“一带一路”奖学金,仅适用于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学历生和进修生;
(三)北京印刷学院自设留学生奖学金,适用全体在校外国留学生;
(四)《优秀外国留学生学业奖学金》,仅适用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优异的留学生,以及对学校国际教育事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进修生。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建制原则,成立北京印刷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委员会。
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留学生教育的校级领导担任,委员构成如下:
(一)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
(二)从事留学生教育教学和指导工作的教授和专业负责人;
(三)直接负责留学生日常管理的班主任代表;
(四)学校计财处、纪检监察处相关负责人。
第六条 该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兼任。秘书处负责组织各类奖学金项目的立项、评审、协调、指导、验收和管理。学校计财处和审计处协同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按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项目的建设任务。
第八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如下:
(一)针对《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北京市外国留学生“一带一路”专项奖学金》,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委员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北京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上一年度奖学金实施情况报告和当年秋季入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分配方案的申请报告(详见《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委员会针对本年度在校生综合表现和新生录取情况,确定本学年度奖金名额。根据《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外国留学生 “一带一路”专项奖学金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当年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分配方案。
(三)针对学校自设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学校按照北京市政府奖学金申报中要求的配套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实施。
(四)针对学校《优秀外国留学生学业奖学金》,学校在充分尊重资助单位意愿的基础上,每年 9 月份根据上一年度的学业成绩、在校表现、以及对学校国际留学生教育的贡献组织评审。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九条 已申请到各类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资助的外国留学生,原则上不再重复资助(不包含校内配套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享受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在申报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英语和汉语水平考试成绩单(如有可提供)、获奖证书、推荐信等必备申报材料的扫描件,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委员会将审核严格申报材料,如有不符,我校有权取消其奖学金和录取资格;美术等艺术专业者应根据学校要求提交本人的有关作品。
第十一条优先资助英文授课项目。
第十二条优先资助学校重点学科与特色专业。
第十三条各类留学生奖学金实行项目管理。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委员会每年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各类奖学金项目实施方案和评审细则,并以此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资助期限
(一)攻读学士学位的学生,期限一般不超过 4学年;
(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期限一般不超过 2学年;
(三)校际交流或特殊贡献的学生,期限为 6 个月到 1 学年。
第十五条 奖学金额度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和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一带一路”专项奖学金的资助额度按照《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一带一路”专项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一带一路”国家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额度执行。学校自设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资助额度参照《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额度和学校配套经费额度执行(包含学校与合作机构或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优秀外国留学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额度按社会资助额度动态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为保证奖学金发挥激励学业、培养人才的作用,享受各种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享有的奖学金资格:
(一)违反中国法律、北京印刷学院规章制度;
(二)违反诚信原则,申报材料经核查信息不实的。
第十七条 各类奖学金名单经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印刷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委员会和国际教育学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生效实施。